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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選址要求與標準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選址是項目成功的基礎,其要求與標準遵循“規劃引領、潛力優先、群眾支持、保障有力”的核心原則。綜合各地政策文件,其選址要求與標準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礎條件與潛力要求
選址的首要考量是區域是否具備通過整治實現空間優化和價值提升的潛力。
- 空間優化與資源盤活潛力高:項目區應具備空間布局優化、耕地集中連片整治、建設用地騰挪盤活和生態環境質量提升的顯著潛力。這意味著區域內土地利用現狀存在碎片化、低效化等問題,通過整治能夠系統性解決,實現“良田連片、村莊集中、生態優美”的目標。
- 資源稟賦與產業基礎好:優先選擇資源稟賦好、產業優勢強的區域。產業對項目的實施支持力度應明顯,這有助于整治后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和價值實現,避免形成“空心整治”。
- 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以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有關規定。這是確保項目合法合規、與區域發展藍圖相銜接的根本前提。
二、組織保障與實施可行性要求
項目的順利推進離不開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和實施保障。
- 政府重視與組織協調能力強:所在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需高度重視,并具備較強的資金保障、組織協調和基層治理能力。這是項目能夠統籌各部門資源、克服實施障礙的關鍵。
- 群眾支持與權益保障到位:必須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維護群眾權益。在確定整治區域前,應取得村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遵循“上下結合、以下為主”的原則,通過意愿調查確保項目擁有堅實的民意基礎。
- 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項目涉及的土地必須權屬明晰、無爭議,并已征得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承包經營權人的同意。這是后續項目實施和權屬調整的基礎,能有效避免社會矛盾。
三、明確的禁止與限制性區域
為確保生態安全與整治成效,政策明確規定了禁止實施項目的區域。
根據浙江省景寧縣的實施細則,明確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實施全域土地整治項目:
- 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因工程建設等合法原因已改變地形地貌并經備案同意的除外)。
- 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高山遠山頂部山脊線區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等生態保護敏感區、重點區域。
-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
- 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認定的林地(不包括標注恢復屬性的林地)。
- 河流湖區范圍、林區、牧區等不穩定利用范圍內。
-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區域。
四、選址工作的程序與深度要求
選址并非簡單劃定范圍,而是一個嚴謹的調查研究與決策過程。
- 開展基礎分析與潛力摸排:選址需以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等成果為基礎,對區域內的自然地理要素、土地利用狀況、生態環境、產業資源等進行全面分析,并實地調研摸排整治潛力,查清可整治資源的類型、數量與分布。
- 編制項目選址建議書: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組織編制項目選址建議書,并達到預可研深度。這份文件是項目能否進入省級儲備庫的關鍵依據。
- 分級審核與入庫管理:選址建議書需經縣級人民政府申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省級部門會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踏勘,通過后納入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儲備項目庫。
五、優先選址的導向
在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和避開禁止區域的前提下,政策鼓勵優先選擇以下類型的區域實施整治,以最大化綜合效益:
- 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重點區域。
- 發展需求明確、規劃實施統籌性強、整治需求強、群眾意愿高的區域。
- 各類子項目集成度高,具備成片推進條件的區域。
- 鄉村產業、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項目所在區域,且資金籌措保障到位的區域。
總結而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選址是一個融合了剛性底線約束(如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潛力評估、民意基礎和組織保障的綜合決策過程。其標準不僅關注“哪里能整治”,更強調“哪里整治效益最大、風險最小、可持續性最強”,旨在確保項目從一開始就走在科學、可行、共贏的正確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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